長江商報消息 ■本報評論員 於立生
  十二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5日開幕,李克強作政府工作報告。李克強稱,制定非國有資本參與中央企業投資項目的辦法,在金融、石油、電力、鐵路、電信、資源開發、公用事業等領域,向非國有資本推出一批投資項目。制定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特許經營領域具體辦法。實施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,在更多領域放開競爭性業務,為民間資本提供大顯身手的舞臺。
  2005年,國務院曾出台《鼓勵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》;2010年,國務院再出台《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範圍》;而今,在全面深化改革再出發的時代背景下,李克強明確“制定非國有資本參與中央企業投資項目的辦法”,鼓勵民資進入金融、石油、電力等領域,可謂更進一步。
  鼓勵民資進入金融、石油、電力等領域,有著明確法律依據。其一:2004年實施的《行政許可法》第12條規定:“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、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,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”“可以設定行政許可”——既然是“可以”,也就是須視具體情形而定。依第13條之規定:“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”等四種情形,“可以不設行政許可”。其二:對於凡確定需設定行政許可的,關於特許經營權,依第53條之規定:“行政機關應當通過招標、拍賣等公平競爭的方式作出決定。”
  那麼,李克強提出“制定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特許經營領域具體辦法”,也就至少涉及兩個方面。一是,對特定領域具體事項的設不設定行政許可,加以釐定,“負面清單”之外,凡“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”等領域,放開進入;其二,凡釐定為確需設定行政許可的,以《行政許可法》為依據,對於特定領域的市場準入資質、條件,以及特許經營權的招標、拍賣規則,包括事中事後的監管等,確定規範性、可操作的細則,促進民資進入,暢通民資進入的渠道。
  此外,行政許可的設定,只有四類主體才能做出:法律、國務院決定、行政法規、地方性法規(省級政府規章只能設臨時性一年期行政許可),而如2012年《京華時報》曾報道:“重慶涪陵區政府出台管理辦法,提高加油站準入條件,並規定‘加油站的有效期為30年,經營期滿政府無償收回’”,區級政府就屬主體不適格。因此,對於在2004年《行政許可法》實施前即已存在並延續下來的一些濫設行政許可行為,也需加以規範清理,掃清民資進入特定領域的障礙。
  經濟學家陳志武曾指出:“1998年,由社會資本興建的獨立加油站市場份額曾經達到了創紀錄的約80%。然而在兩大石油集團公司(中石油、中石化)的收購戰打響之後……獨立加油站份額在2001年迅速回落到了48%”,當時“全國十幾萬個加油站中……只有一半左右成為合法的……”;而今李克強開啟金融、石油、電力等特定領域的大門,鼓勵、促進民資進入,對於“完善產權保護制度,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,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”的強調,則給了民資一個明確的、穩定的預期。
  金融、石油、電力等特定領域的放開,鼓勵和促進民資進入,有助於相關領域行政性壟斷的逐步打破。隨著競爭機制的引入和強化,有助於產品或服務質量的提高,進而提升企業的競爭力,並使民眾受益。歸根結底,在於使資源的配置更加有效率,是對“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”的踐行。  (原標題:民資進入特定領域讓資源配置更高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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